(2017)吉07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沛军与王洪宇、班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沛军,王洪宇,班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26号原告: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洪宇,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班秀丽,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沛军与被告王洪宇、班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沛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班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沛军对被告班秀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于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