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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沛军与王洪宇、班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沛军,王洪宇,班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26号原告: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洪宇,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班秀丽,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沛军与被告王洪宇、班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沛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班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沛军对被告班秀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于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