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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强华与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华,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137号原告:徐强华,男,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月路9号。法定代表人:成建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徐强华与西安纳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强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徐强华承担150元。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