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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金华、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樊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552号申请人:杨金华,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樊华,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杨金华与被申请人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金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樊华名下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苑居6-4-501号房屋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杨金华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樊华(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