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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水兰与被执行人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水兰,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苏水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琪(系苏水兰丈夫),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周立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水兰与被执行人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水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苏水兰借款187.6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4854元、执行费26423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周立新所有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378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