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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玉亭与王学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亭,王学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02号原告:赵玉亭,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庆珍(原告妻子),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被告:王学芳,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王兰旗村。原告赵玉亭与被告王学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玉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房屋三间归原告所有,被告王学芳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赵玉亭。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座落在王兰旗村四组平房三间(面积140平方米)卖给原告价款100,000元,协议见证前2015年10月9日,原告将房款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协议书经五间房法律服务所见证后,原告找被告腾房,一直找不到被告,现请求确认协议有效,三间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用。王学芳辩称:房屋买卖协议不存在真实性。我打算向丁瑞文借款,通过丁瑞文和郭宝祥认识原告以五分钱的利息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5年10月12日写房屋买卖协议,当时丁瑞文和郭宝祥说房屋买卖协议只是为了让我把款还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学芳通过丁瑞文和郭宝祥认识了原告赵玉亭并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了能保证所借给被告的款项按时收回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用以约束被告按时还款,房屋协议规定了房屋价格100,000元。此协议经过了五间房法律服务所见证。丁瑞文以中间人的身份,郭宝祥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被告王学芳借款后未能按时偿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讼至本院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玉亭与被告王学芳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本院在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称不是借贷关系,是我买被告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