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9常州鼎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小卫、徐晓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鼎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小卫,徐晓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鼎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徐水组,组织机构代码55251090-6。法定代表人:魏贤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小卫,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徐晓川,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鼎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卫、徐晓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小卫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周小卫、徐晓川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鼎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