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沛浩与施海江、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沛浩,施海江,周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176号之一原告:杨沛浩,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施海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周玲玲,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杨沛浩与被告施海江、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沛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沛浩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