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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沛浩与施海江、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沛浩,施海江,周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176号之一原告:杨沛浩,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施海江,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周玲玲,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杨沛浩与被告施海江、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沛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沛浩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