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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聂凤娟与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凤娟,李文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12号原告:聂凤娟,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被告:李文冈,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聂凤娟诉被告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聂凤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凤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凤娟撤回对被告李文冈的起诉。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