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聂凤娟与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凤娟,李文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12号原告:聂凤娟,男,生于1986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被告:李文冈,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聂凤娟诉被告李文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聂凤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凤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凤娟撤回对被告李文冈的起诉。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