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键、谷长雄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键,谷长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197号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键,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谷长雄,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章农商银行)与被告刘键、谷长雄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键、谷长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键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9.2763‰支付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期内利息131847.6元及按月利率10.2039‰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4353.66元,本息共计536201.26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0.2039‰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谷长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3000元。被告刘键、谷长雄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2月30日,原告宜章农商银行与被告刘键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本金400000元;借款期限35个月;月利率9.2763‰,逾期罚息按约定借款月利率基础上加收10%,即:逾期罚息月利率10.2039‰;按不定期支付利息。被告谷长雄自愿为被告刘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当日与原告宜章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宜章农商银行贷款400000元给被告刘键,被告刘键向原告宜章农商银行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之后,被告刘键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还款。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刘键尚欠贷款本金40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131847.6元、逾期利息4353.66元,本息共计536201.2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宜章农商银行提供并经本院确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声明书、个人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提款申请书、付款流水、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刘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返还借款义务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宜章农商银行诉请被告刘键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谷长雄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借款在保证期间内,原告宜章农商银行诉请被告谷长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宜章农商银行请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3000元,因未提供实际支出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键、刘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期内利息131847.6元及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4353.66元,本息共计536201.26元。2017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039‰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谷长雄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谷长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键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2元,由被告刘键、谷长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