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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蒋娟与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蒋娟,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赵庆生,唐纪美,赵慧,朱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兴路868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娟,女,汉族,1979年7月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群英工业区职中路285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庆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纪美,女,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慧,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水上国际花城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斌,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再审申请人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佳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娟、被申请人江苏万丰光伏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赵庆生、被申请人唐纪美、被申请人赵慧、被申请人朱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银佳消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李书文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嘉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