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红梅、高廷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红梅,高廷元,罗长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红梅,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廷元,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长清,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俞红梅因与被上诉人高廷元、罗长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红梅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 永审判员 于 洋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