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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真兰与吴云峰、上官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真兰,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朱真兰,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吴云峰,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上官妤,又名上官菊香,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城3号楼D座7层。法定代表人:吴云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府前路68号206室。法定代表人:上官妤,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真兰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苏041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立案受理。因此,申请执行人朱真兰据以申请执行的(2016)苏041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真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