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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之玉、席全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玉,席全,席辉,席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黄之玉,女,1941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全,女,196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辉,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美,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之玉与被执行人席全、席辉、席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