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之玉、席全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之玉,席全,席辉,席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黄之玉,女,1941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全,女,196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辉,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席美,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之玉与被执行人席全、席辉、席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