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玉英、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英,王磊,王怡,王大伟,王赵氏,李法泉,高密市天富玩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英。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王怡。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申请执行人王赵氏。被执行人李法泉。被执行人高密市天富玩具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玉英、王磊、王怡、王大伟、王赵氏与李法泉、被告高密市天富玩具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