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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雪平与叶天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雪平,叶天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319号原告:邵雪平,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被告:叶天涯,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邵雪平为与被告叶天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旦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天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天涯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邵雪平借款5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4月27日前归还,约定月息2分。原告自述后收到过被告支付的两个月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天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邵雪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叶天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