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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赵广全、满春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赵广全,满春达,满荣利,满春雷,潘新胜,赵现东,赵广礼,赵广庆,赵广换,赵庆荣,赵美祝,赵广智,赵广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070号原告:李兴明,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表人:徐兴收,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全,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满春达,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满荣利,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满春雷,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潘新胜,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现东,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广礼,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广庆,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广换,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庆荣,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美祝,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广智,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赵广胜,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纪元,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兴明与被告赵广全、满春达、满荣利、满春雷、潘新胜、赵现东、赵广礼、赵广庆、赵广换、赵庆荣、赵美祝、赵广智、赵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兴明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