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贵勇、段天次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勇,段天次,钱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郭贵勇,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段天次,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钱立军,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郭贵勇等申请钱立军劳动争议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贵勇、段天次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