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大连中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114号申请人:大连中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广场7、9、11、13、号A006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源,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号。法定代表人:ALesis,LouisGodefroy。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中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