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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余文红、晏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红,晏鸿,晏颖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文红,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晏鸿,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晏颖宜,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余文红与被执行人晏鸿、晏颖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晏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余文红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7月23日的利息30000元,2016年7月23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晏颖宜对上述3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保全费2720元,以上共计6670元,由晏鸿负担。申请执行人余文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晏鸿、晏颖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晏鸿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晏鸿名下有赣C×××××小车和宜春市春风路88号凯旋城26幢3001室房屋。二、未发现被执行人晏颖宜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赣C×××××、赣C×××××、赣C×××××小车和11套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晏鸿、晏颖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余文红尚有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67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