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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源源诉苑二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源源,苑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711号申请执行人:何源源,女,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苑二娟,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何源源诉苑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源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源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2015)金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将何源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工一街6号3号楼中单元6层24号房产、XX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95号院9号楼2单元8号房产、梁远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2号3号楼16层1601号房产、潘进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号院12号楼1单元11号房产共计四套房屋查封,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何源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工一街6号3号楼中单元6层24号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二、将担保人XX英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95号院9号楼2单元8号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三、将担保人梁远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32号3号楼16层1601号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四、将担保人潘进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号院12号楼1单元11号房产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世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