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彦生、孙敏与韩瑞建、韩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生,孙敏,韩瑞建,韩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127号原告:王彦生,男,1984年2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孙敏,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韩瑞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韩风良,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告王彦生、孙敏诉被告韩瑞建、韩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孙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生、孙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炎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