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陈日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陈日兵,陈栖林,丘燕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8号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大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民,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花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林,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花信用社职工。被告:XXX,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陈日兵,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陈栖林,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丘燕兴,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X、陈日兵、陈栖林、丘燕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撤诉减半收取1639.5元,由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另应退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639.5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嘉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