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王志军、孙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王志军,孙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65号原告:张建国,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王志军,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孙树梅,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王志军、孙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 判 员 时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