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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军徽与侯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徽,侯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744号原告:杨军徽,男,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侯华振,男,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杨军徽与被告侯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杨军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78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4倍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返还欠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份被告因做生意陆续从原告处借款78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盈利后偿还上述欠款。2016年1月份被告终止前述经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说待有钱后再偿还,并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现被告已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判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杨军徽起诉时提供的侯华振的住址,无法向侯华振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杨军徽既未能补充提交材料以确定侯华振的准确居住地址,又不同意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向侯华振送达,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杨军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军徽对被告侯华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杨军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