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8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和平路8号。负责人:杨军。被申请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德山里。负责人:秦钱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与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XX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代管的被申请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在××存款××元(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代管的被申请人安徽省华龙麻业有限公司在××存款××元(账户:××,账号:××),期限至2018年7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家青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梅贤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