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红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红连,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22日由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红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红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袁红连无证驾驶赣F×××××二轮摩托车沿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广昌县教育局门口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20日,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袁红连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另查明,被告人袁红连在现场等候,并跟随救护车送被害人黄某到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被告人袁红连与被害人黄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红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红连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红连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红连在现场等候,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红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红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谢胜荣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莉书 记 员 卓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