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中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1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中亮,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大竹县。2012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抓获,2017年5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中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中亮窜至福州市台江区江滨大道某小区,通过攀爬外墙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某室,盗走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上述赃款均已被何中亮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中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中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中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中亮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中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中亮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何中亮被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负责予以作价充抵上述退赔款及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香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宇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