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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卫锁柱与阳城县八甲口镇尹家沟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锁柱,阳城县八甲口镇尹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卫锁柱。被执行人:阳城县八甲口镇尹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卫东,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锁柱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八甲口镇尹家沟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锁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阳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