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莉、胥清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胥清平,李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胥清平: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远芬: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2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胥清平银行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