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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莉、胥清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胥清平,李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胥清平: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远芬: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2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胥清平银行存款5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