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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金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金芳,张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金芳。被执行人张洪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亨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金芳、张洪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鲁079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金芳名下鲁G×××××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金芳名下鲁G×××××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