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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传东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东,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传东,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刘传东申请执行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传东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