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吕俊棍、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棍,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俊棍,男,193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对面(延平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382102-9。法定代表人王世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俊棍借款人民币61095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元、执行费人民币851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10月27日、2017年7月19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有址于南安市的自建房(房产权证号:01××46、01××54、01××09)、有址于南安市的自建房(房产权证号:01××01)、有址于南安市的自建房(房产权证号:01××06),无机动车登记等其他财产信息。2.上述查明的不动产已悉数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1242号执行案件轮候查封,本院将待首先查封法院启动财产程序再行申请参与分配。3.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闽台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2017年7月14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世哲(即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其债权实现情况视财产首先查封法院而定。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均由其他法院处置中,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其处理完毕本院将行参与分配;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