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跃成、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成,叶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749号原戴小碰,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格内村桥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被告黄跃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叶丽华,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小碰与被告黄跃成、叶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戴小碰以已与被告黄跃成、叶丽华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戴小碰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丽速录员 苏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