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谷贤松、张尚芳与陈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贤松,张尚芳,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谷贤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综合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尚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综合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东,男,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谷贤松、张尚芳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东所有的财产在6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