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兰才、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才,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才,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赵兰才与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