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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兰才、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才,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才,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在执行赵兰才与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