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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秀兰与嘉祥县满硐贵和酒水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兰,嘉祥县满硐贵和酒水商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29号原告曾秀兰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韩道行(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祥县满硐贵和酒水商行,地址:嘉祥县满硐镇镇政府南100米路西负责人郗金平,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曾秀兰与被告嘉祥县满硐贵和酒水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秀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秀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1426.5元,由原告曾秀兰负担。审判长  彭俊峰审判员  薛广坤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