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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祖民与黄金虎、湖州康力纸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民,黄金虎,湖州康力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07号原告:张祖民,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金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湖州康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厚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3480009C。法定代表人:高荣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归金才,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847105078G。代表人:沈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美,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祖民与被告黄金虎、湖州康力纸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祖民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