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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德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德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62号罪犯钟德华,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德华等3人的犯罪所得,责令被告人钟德华等4人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三次表扬。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1700元。(电子票号:2659128)监狱建议将罪犯钟德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月超消费,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德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