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更杭(曾用名刘甦杭又名刘苏杭)申请执行苏盼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更杭,苏盼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更杭(曾用名刘甦杭,又名刘苏杭),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南程村徐马组。被执行人苏盼望,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义和村华中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更杭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盼望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更杭人民币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苏盼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更杭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苏盼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盼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刘更杭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6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