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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云、谢艳等与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谢艳,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1145号原告:罗云,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原告:谢艳,女,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被告: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恩江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633641283。法定代表人:吴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芬,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谢艳诉被告江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谢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罗云、谢艳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