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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彩燕、蔡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燕,蔡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朱彩燕,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奇山,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彩燕与被执行人蔡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之前在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2016)闽0205执1248号案件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其中(2016)闽0205执1248号案件分得4800元、(2016)闽0205执939号案件分得200元。同时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相关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9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朱彩燕本案执行情况,并依法将执行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