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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0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个体,住青岛市市北区。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21时许,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500元钱。朱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于当日22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正定四路于金水路路口附近交易给王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1、系帮人代买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的克数仅为0.3克,犯罪情节轻微;2、具有坦白情节;3、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21时许,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让其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某500元钱。朱某某于当日22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正定四路于金水路路口附近交易给王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于长青抓获,经现场询问,于长青称朱某某在其租房内。民警向于长青要了702户的钥匙,将室内的朱某某查获。后经对朱某某进行审查,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朱某某的身份情况;调查证据通知书、清单及照片一宗证实从朱某某等人手机中提取的支付毒资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某因吸毒受行政处罚情况;办案说明一份证实复印材料的来源及于长青的情况;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朱某某的供述证实朱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朱某某称其系帮人代买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辩解,经查,王某某找朱某某时问“朱某某有没有冰毒”是求购毒品,并非让朱某某代买,且朱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没有亲密关系,朱某某从他人处取得毒品后卖给王某某具有贩卖的故意,朱某某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朱某某称贩卖毒品的克数仅为0.3克,犯罪情节轻微的辩解,经查,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0.3克,并非犯罪情节轻微,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朱某某称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解,经查,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贩卖的事实,可以认定坦白,该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朱某某称其系初犯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某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5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曹旭晶人民陪审员  马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梦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