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44号之一申请人: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新店村。法定代表人:叶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兴庐科技产业园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郭万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含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36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的银行账号,现该案已调解结案,故申请人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林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云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强、李时婵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