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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宝利、刘俊平等与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小郝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利,刘俊平,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小郝庄村村民委员会,陈刚强,陈某,刘振花,苗成庆,张淑兰,苗加忠,苗成旭,苗某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6177号原告:郑宝利,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刘俊平,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瑞英,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小郝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怀俊,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陈刚强,男,2002年2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父亲),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陈某,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刘振花,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苗成庆,男,2002年8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理人张淑兰(被告母亲),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淑兰,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苗加忠,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苗成旭,男,2000年12月26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理人:苗某(被告父亲),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苗某,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郑宝利、刘俊平诉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小郝庄村村民委员会、陈刚强、陈某、刘振花、苗成庆、苗加忠、张淑兰、苗成旭、苗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利、刘俊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郑宝利、刘俊平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