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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育新申请认定关育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育新,关育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民特15号申请人:关育新,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关育红,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代理人:刘通(被申请人的表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关育新申请认定关育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关育新称,被申请人在初中二年级时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致使其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行为变得怪异,喜怒无常。2016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到黑龙江省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被申请人虽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其精神状态仍不稳定,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通称,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关育红,女,于1968年12月11日出生,其与申请人关育新系姐妹关系。2016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到黑龙江省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被申请人尚未出院。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十四岁时起发病至今,需常年吃药和治疗,无独立生活的能力。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委托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18日,该鉴定所作出牡精医司鉴所[2017]法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关育红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慢性衰退期;2、关育红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属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因被申请人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经鉴定,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现处于慢性衰退期,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关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