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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秋梅与被执行人张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秋梅,张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秋梅,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明辉小区7栋1门1号。被执行人张向鹏,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翠微小区15栋1门8号。申请执行人师秋梅与被执行人张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向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