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秋梅与被执行人张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秋梅,张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秋梅,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明辉小区7栋1门1号。被执行人张向鹏,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铝厂翠微小区15栋1门8号。申请执行人师秋梅与被执行人张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向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