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江门市新侨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江门市新侨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332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12号第7幢之三。经营者:郑冠侨。被告:江门市新侨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48号中环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卢启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江门市新侨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侨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环市冠侨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责交纳。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家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