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周某给付原告邓某房屋折价款50000元,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周某未如期足额履行,原告邓某可就50000元扣除已给付部分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某501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没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