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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异6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运城机场大道中段(通达集团*楼)。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增祥,男,51岁,该公司办公室主管。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仲裁委员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运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因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审查申请人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2015)运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鉴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撤销执行该裁决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2015)运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不予执行(2015)运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西通达集团运城市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运城仲裁委员会(2015)运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瑞泰审判员  王光福审判员  梁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