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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407号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44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3050E。法定代表人:王代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某,男,汉族,1974年5月8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旭 微信公众号“”